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安外办公区计量司量值处 邮编:100011。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lzc@samr.gov.cn。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2260132。
四、请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中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3年2月7日-2023年2月13日,过期不予受理。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