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起草背景及依据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各类信用风险信息对企业违法失信的可能性进行研判。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内容。目前,我省有约9000家食品生产企业、3.5万家食品生产小作坊,数量大、种类多、覆盖面广,监管人员相对不足。以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赋能,归集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行政处罚、消费投诉信息重点经营者公示等信息,科学划分企业信用风险等级,根据等级采取监管措施,有利于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把基层监管力量调配到刀刃上,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参考总局2022年《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25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先行先试,制定本《办法》,待总局文件印发后再适时修改。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四川省获得许可的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统称食品生产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此外,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办法》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对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的具体工作。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一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许可(备案)证、产品明细等信息。二是监督管理信息,包括监督检查信息、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责任约谈、消费投诉信息重点经营者公示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三是社会信息,包括已立案的举报、社会监督、媒体曝光信息及处理结果。
(二)科学划分风险等级。一是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和企业信用风险相结合,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从生产食品类别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动态风险因素以及通用信用风险因素按照企业通用信息风险分类情况,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二是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级风险四个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总分值为100分。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20分。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三是规定了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基础上风险因素降低和升高的情况。
(三)实施分级监管。一是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结果的运用。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综合考虑食品季节性风险、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等因素,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对较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二是明确了对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的情形,要求对出现风险预警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三是明确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
五、《办法》的实施期限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