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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贵州省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9-22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省标准化院,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地方标准结构,提高地方标准质量的有关要求,加强地方标准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省标准化院,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地方标准结构,提高地方标准质量”的有关要求,加强地方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贵州省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23年度应复审的贵州省地方标准目录见附件1,共计139项。
二、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含整合修订)或“废止”三种情形。
三、复审内容
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有关地方标准进行评估和审查。
(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否满足我省行政区域内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需要,不符合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明确合理,如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该标准的范围作出规定,且我省无特殊需要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属于超范围制定(不得制定一般工业产品和产品检测方法标准)或不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
(二)标准的规范性。若标准的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或试验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标准的时效性。若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若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已废止或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四)标准的协调性。若标准的相关技术内容与我省其他地方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等不协调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整合修订”或“废止”的结论。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产业政策的规定,存在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或者存在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五)标准的实施效果。从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评估,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若标准的实施造成负面效益,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六)其他情况。若标准的技术内容存在可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或与重要批示指示、重点决策部署、重大舆情和应对突发事件等存在不适用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四、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工和要求
1.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地方标准复审工作,会同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地方标准作出复审结论的决定。
2.有关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根据工作领域,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需求对有关地方标准有效性进行评估;相关行业领域未成立标委会的,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标准化院组织。
3.有关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标准化院根据附件1的任务分工,负责联系有关标准起草单位开展标准复审工作,汇总给出复审建议材料。
若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复审意见为“修订”的,须在复审意见标准中填报“是否愿意牵头修订工作”。不再愿意牵头修订的,原主要起草单位应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有明确牵头修订单位的地方标准,视为无继续实施必要,原则上予以废止。
(二)复审程序和时间安排
1.2023年10月31日前,有关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标准化院、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任务分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有关标准的复审结论建议表(见附件2)、复审结论建议汇总表(见附件3)等加盖公章的复审建议材料。
2.2022年11月30日前,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复审建议进行审核。对于拟作出的复审结论,省市场监管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和“贵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经协调一致的复审结论,以地方标准复审结论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地方标准文本获取方式
方式一: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http://amr.guizhou.gov.cn/)——在线服务——“贵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或直接登录“贵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db52.amr.guizhou.gov.cn/)。
方式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ttp://dbba.sacinfo.org.cn/)——选择“贵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标准复审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开展工作,确保复审工作依法合规、科学有效。
(二)加强指导。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标准化院、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加强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宣传指导,积极宣贯标准复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解答复审工作中的咨询,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三)其他事项。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复审工作的,视为有关地方标准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暂停相应主要起草单位2年内申报地方标准项目。有关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未完成复审工作的,纳入年度考核结果运用,按有关规定处置。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丁、张燕茹;电话:0851-85850134(兼传真),85827953;电子邮箱:stan1705@163.com。
省标准化院联系人:刘畅;电话:0851-86511494;电子邮箱:bzhyjzx@sohu.com。
附件:
1.2023年度贵州省地方标准复审目录.xlsx
2.贵州省地方标准复审结论建议表
3.贵州省地方标准复审结论建议汇总表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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