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CNAS-CL01-A001中5.4.1 也明确规定: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和规定等。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这就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从事微生物活动的实验室,特别是已经通过或者想要申请CNAS认可的实验室,无论是做致病菌还是非致病菌,都要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活动的实验室,备案实施主体是各地卫健委;从事动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备案实施主体是各地农业农村局。本文整理的是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备案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由于备案的要求和流程不是国家统一规定,是由各地相关部门自己制定,所以不同省份甚至不同的地级市的要求都是不同的,我们就需要按照当地要求进行备案。该系列文章会整理全国各地的备案法律依据、申请材料、是否需要到实验室现场审查以及备案流程,供大家参考。首先,我们先从华北地区开始梳理。
一、山东二、江苏
三、上海
四、浙江
以上图表可以表明不同地区的要求以及申请材料各不相同,大家想要了解详细的备案要求以及流程,就来联系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