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指南(2022年度)》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指南
(2022年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服务业发展水平,推进国家标准验证点(以下简称标准验证点)建设,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加强标准验证点工作体系布局。
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与国家鼓励发展和支持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相结合,聚焦提高标准质量,兼顾各类标准验证需要,构建覆盖面广、重点突出、需求引领、动态调整的标准验证点工作体系,提高标准验证点建设布局的科学性。
(二)提升标准化科技支撑水平。
按年度滚动批设标准验证点,稳步推进。集聚科技研发、测量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科技资源,深化科技资源的融通创新,形成新型标准化科技支撑力量,助力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提高标准质量。
(三)促进社会优势力量共同参与。
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标准验证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充分发挥标准验证点聚合作用,推动优势互补和融合共享。
二、申报重点
标准验证点申报以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为指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国民经济重要行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重要领域标准化发展需求,合理布局,为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按照系统规划、改革创新、开放融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确定申报范围,优先在以下领域设立标准验证点,其他领域有重大需求且具备申报条件的也可参照申报。
(一)环保低碳领域。
重点在应对气候变化、污染防治、碳排放监测、绿色低碳、节能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
重点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脑机接口、量子技术、集成电路、信息基础设施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
(三)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领域。
重点在智能装备、智能工厂、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制造、先进基础工艺及核心基础零部件、供应链管理和协同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
(四)卫生健康领域。
重点在公共卫生、消毒用品、医疗保障、无源医疗器械、医用电器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
(五)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领域。
重点在新能源利用、新型电力系统及设备、能源互联网、电力储能、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
(六)新材料领域。
重点在纳米生物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稀土新材料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
(七)服务业领域。
重点在食品冷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
(八)农业农村领域。
重点在农业投入品、动植物疫病防控、现代林业、水利、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业种养殖技术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
(九)公共安全领域。
重点在个体防护装备、消防救援器材、刑事技术等方向设立标准验证点。
三、申报主体要求
(一)标准验证点申报主体。
标准验证点的申报主体包括申报单位、组织单位和推荐单位。
1. 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是指申请承担标准验证点建设和运行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2. 组织单位
组织单位在标准验证点申报工作中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组织申报,一般为标准验证点所在地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主管机构、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联合会)。
3. 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负责标准验证点申报工作的审核推荐,应为标准验证点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联合会)。
(二)申报单位资质条件。
1.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 具有较为扎实的标准化基础和较为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开展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有承担相关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具有主导、参与相关领域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经验。
3. 具备先进的测量测试和检验检测能力,拥有先进的测量测试、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或具备相关领域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产业创新平台和资源,具备出具权威验证数据的能力。
4. 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以标准化工作经验为基础、并从事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或实验验证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才队伍。主要技术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标准化、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或实验验证等工作经历;关键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标准化、测量测试、检验检测或实验验证等工作经历。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的要求。
5. 能为标准验证点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经费支持。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标准验证点申报程序主要包括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形式审查、论证评审、批准设立5个环节。
(一)组织申报。
组织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本指南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结合所在区域或所属行业领域的工作基础和优势条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
2. 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方案》(以下简称《申报方案》,见附件)。
3. 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后报送至推荐单位。
(二)审核推荐。
推荐单位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行文向标准委进行推荐。
(三)形式审查。
标准委依据相关评审要求,适时组织对标准验证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纳入论证评审范围。
(四)论证评审。
标准委依据相关评审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召开《申报方案》论证会,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审核。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申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准委。
(五)批准设立。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标准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期满并经标准委委务会审议通过后,由标准委公告设立,纳入标准验证点工作体系。
五、其他事项
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中,如出现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标准委不予设立或撤销设立,申报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4525490
010-82262913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14号楼308室
邮编(100029)
附件:国家标准验证点申报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