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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日期:2022-05-30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全面查明查清我省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全面查明查清我省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与内容

(一)普查对象。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

(二)普查内容。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其中,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理化和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植被类型等。

二、普查时间安排

2022年,完成工作方案编制、工作机制建立等工作以及石林县、马龙区、腾冲市、宁洱县、建水县普查试点工作,开展培训宣传等工作。

2023—2024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展开普查工作,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开展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外业调查采样时间截至2024年9月底,内业检测时间截至2024年11月底。

2025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建成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形成全省耕地质量报告和全省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

三、普查组织实施

成立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省普查工作,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农业农村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跟踪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研究提出工作建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共享、质量控制、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抓好本地普查工作,并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经费由省级和各地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省级承担的普查经费纳入省直有关部门预算保障。各地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将普查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可按照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普查工作,并加强监督审计。

五、普查工作要求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专家技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普查队伍培训,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等现代化技术手段,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要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强化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李国林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如有变动,由副组长、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普查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标签: 土壤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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