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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7-15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落实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决定于7月至9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落实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决定于7月至9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2022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160家机构。以食品(粮油)、机动车、建工建材建筑材料及相关、刑事技术、司法鉴定、水利、抗疫防护用品、自然资源等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的领域为重点,按照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8%随机抽取。重点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其他检验检测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检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及重点领域,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检查比例不得低于7%,抽查方案、抽查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省级随机抽取到的检验检测机构不重复。涉及联合监管的,要各自选派监管人员、技术专家共同参与检查,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优势。对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由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二、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一)机构自查。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增强自律意识,落实好从业机构主体责任,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相关要求开展自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等方面。

全省各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7月15日前如实填写《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并完成自查、自改工作。在监督抽查中,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二)监督抽查。本次监督抽查采取部门联合的方式进行,按照招投标结果,具体组织开展实施。现场检查工作采取组长负责制,检查时间、路线由检查组与当地自行协商确定,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各市州应派专人配合、监督本次现场检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检查组反馈的被抽查对象存在的问题情况,便于后续处理和监管。

现场检查从20227月开始,具体时间可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进行调整,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三、监督抽查主要内容

本次监督抽查将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采用盲样现场实验等手段。重点检查:(1)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3)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4)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5)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6)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7)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8)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等。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将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行业主管部门先行查处,再由资质认定部门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认真统筹规划,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人力、经费和技术保障,完成好年度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现场检查人员应提高思想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应急突发事件发生。

(三)加强信息报送。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汇总各联合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核实确认、调查处理情况。省级监督抽查应于924日前完成,并通过“湖北省检验检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检查结果。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应于11月底前完成此次抽查工作总结,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认检处。

(四)做好信息公开。要及时、主动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结果,曝光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充分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应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机构,要依法依规并按程序列入。

联系人:陈正然、杨玉洁  027-8736032659370521

邮箱:22302470@qq.com


附件: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水利厅

2022630

附件

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本自查表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填写并保存,以备抽查)

基本信息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被授权机构

名称

证书

编号

发证机关名称

批准日期

有效日期

最高管理者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序号

自查内容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问题描述

1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是//不适用)

2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是//不适用)

3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是//不适用)

4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是//不适用)

5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的情况。(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暂停,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是//不适用)

6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违反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形:(1)未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测的;(2)违反规定要求,在多个检验检测数据中选择性使用,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造成影响的;(3)使用可以实现非法修改、非法自动生成检验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4)检定和校准的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溯源的;(5)检验检测过程不符合规定,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其他情形。

(是//不适用)

7

人员管理要求。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员工签署仅在本机构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

(是//不适用)

8

样品管理要求。

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规范或者与委托方的约定,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且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样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与标准、规范或抽样单、委托方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2)未按照规定要求查验、抽取样品的;(3)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造成样品混淆、污染、损毁、丢失、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况的;(4)样品的留样和处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或者违反与委托方的约定,导致无法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进行复核的。

(是//不适用)

9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通常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纸质原始数据与电子存储数据记录不一致的;(2)销毁、遗弃、隐匿原始记录的;(3)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不按规定传输原始数据的;(4)未按规定保存自动检验检测仪器电子记录数据的;(5)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不能对应的;(6)所保存的检验检测报告副本和发放的正本不一致的;(7)报告所载明的时间与存档原始记录的时间相矛盾的。

(是//不适用)

10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是//不适用)

11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4)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期间不得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是//不适用)

12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出报告时,应注明“内部参考,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或者类似字样。(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赁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是//不适用)

13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形:(1)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2)篡改、编造原始数据、记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3)伪造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签名,或者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4)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验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真实的;(5)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故意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6)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形。

(是//不适用)

14

规范实施分包。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依据资质认定相关规定,明确标注分包的相关情况。(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是//不适用)

15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是//不适用)

16

按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数据等信息。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是//不适用)

17

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比对。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的情况和结果。

(是//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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