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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

日期:2022-08-18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有关规定,规范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药监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于2022年9月2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kgskjc@nmpa.gov.cn,并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化妆品资质认定条件反馈意见”。
  为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有关规定,规范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药监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于2022年9月2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kgskjc@nmpa.gov.cn,并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化妆品资质认定条件反馈意见”。

  附件: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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