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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2-09-01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项目征集、标准查重、论证评估、对外公示、党组审议,确定2022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364项,其中制定286项、修订78项,强制性标准2项、推荐性标准362项。
(中)直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起草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项目征集、标准查重、论证评估、对外公示党组审议,确定2022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364项,其中制定286项、修订78项,强制性标准2项、推荐性标准362项。现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请省(中)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计划任务落实到起草单位,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确保按时完成任务。鼓励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校和龙头企业等共同开展标准研制工作。

二、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试行)》要求,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组织拟定标准草案。要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管理等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原则上被征求意见的单位不少于15家。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草案,通过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中)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要努力提高标准质量水平,确保标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适用性。

三、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起草单位在完成标准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等工作后,经省(中)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标准审查申请。(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lnsi.org:8081/logi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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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涛024-96315-1-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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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176824065@qq.com

附件:2022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pdf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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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标准,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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