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担负着将量值从国家计量基准传递到生产生活一线测量仪器(器具)的重要任务,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组织量值传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指导性目录》是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实施强制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所制定的,明确了省、区(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建设要求,对遏制地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擅自停用”现象、补齐一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空白、持续推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升级换代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