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二、鉴于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等领域的机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不论其是否在有效期内,其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报告上,均不得加盖“CMA”印章。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报告上加盖“CMA”印章的,要督促机构立即整改。各检验检测机构要组织内部自查,及时与委托方沟通,收回加盖“CMA”印章的“鉴定”报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今后日常检查中,要将规范加盖资质印章作为检查重点,凡再发现此类报告问题,从速从快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