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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日期:2022-12-1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征集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内市监标准字〔2022〕659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征集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符合我区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事业领域需要统一规范的特殊技术要求,以及地理标志产品标准。

(二)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产品检验方法标准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领域标准除外。

二、申报条件

(一)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属于全区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并拟列入相关行业2023年重点工作。

(二)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计划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且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交叉、不矛盾。

(三)2022年已立项但未完成的地方标准不再重复立项。

三、申报重点

(一)《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实施方案》、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等部署的项目。

(二)推动自治区“五大任务”落地和优势特色产业链发展涉及的项目。

(三)研制高质量标准体系涉及的项目。

(四)推动国家或自治区科技项目创新成果、专利转化为关键技术标准的项目。

(五)标龄超过5年,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复审确认需要修订的项目;或标龄未满5年,但根据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要求需修订的项目。

(六)重点领域。农业方面,涉及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治理、残膜污染治理与回收利用、农村牧区户厕建设、生态保护与修复、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质量安全追溯、绿色高效农机技术、全程机械化作业、粮改饲、牧草丰产栽培、饲草混播混收混贮、放牧型人工草地建植与管理、农牧交错区草畜结合、林下经济、农业水利(墒情自动化、水肥一体精准化)等相关项目;工业方面,涉及碳达峰碳中和、环境污染防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废弃物循环利用、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大宗固废高值化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绿色低碳循环、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厂/园区绿色评价等相关项目;服务业和社会事业方面,涉及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托育服务、残疾人服务、家庭服务、早教和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物业管理、全域旅游、体育服务、商贸流通与服务、会展管理服务与质量评价、气象服务、金融服务、智慧绿色交通、智能化物流、大数据与产业融合、智慧城市管理、社会工作、政务服务、智慧监管、法律服务,消防、自然灾害监测、风险调查、识别与评估、损失评估及应急处置等相关项目。

四、申报程序

(一)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向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网址:http://222.143.33.111:8080/pcindex/;截止时间2023年1月20日下午17:00)。

(二)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立项建议进行归集,合并重复和相类似的项目。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的要求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对项目进行遴选,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审核通过的立项建议材料、汇总表和申报公文(网址:http://222.143.33.111:8080/si-web-integration/pages/login/login.html;账号附后,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下午17:00)。截止后2023年原则上不再受理临时增加的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五、相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申报公文(正式文件扫描件、联系人、联系电话);

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2);

4. 地方标准草案;

5.科研报告或调研报告(有科研项目支撑的提交); 

6.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复函或会议纪要(涉及多个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提交);

7.专利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涉及专利的提交)。

(二)联系方式

项目申报联系人: 张超  0471-3255821   

网站技术支持联系人:刘重洋  15093289650

                    李镠阳  18838084439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2.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件1-2.docxP020221209492336484909.docx

标签: 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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