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技术水平,保证监测数据质量,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海环监〔2021〕119号)和《2022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海环监〔2022〕13号)相关要求,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将组织开展2022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分为必考对象和自愿报名两类。
必考对象为2022年承担国控点位海水水质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根据所承担监测任务航次和监测项目,参加相应各期实验室能力考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提前发函予以说明。
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试点面向社会化检测机构等其他单位开展。
二、考核项目
海水中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活性磷酸盐、汞、铜、铅、锌和镉,浮游动物等。
三、组织安排
序号 |
期次 |
考核项目 |
报名时间 |
1 |
第一期 |
海水中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活性磷酸盐 |
3月 |
2 |
第二期 |
海水中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活性磷酸盐、汞、铜、铅、锌、镉、浮游动物 |
5月 |
3 |
第三期 |
海水中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活性磷酸盐 |
7月 |
四、结果应用
初测结果不满意的单位在整改后可自愿参加一次补测。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参加补测。补测后仍不满意、未申请补测或未参加补测的,视为本次能力考核结果不满意。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发布考核结果,并向获得满意结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证书。
参加考核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证书将作废无效,有关情况将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王艳洁(化学测项) 0411-84782633
李冬梅(浮游动物) 0411-84783336
传真:0411-84783277
邮箱:zgb@nmemc.org.cn
请各省级中心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监测机构。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附件:原文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