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验获证机构检验检测能力,保障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对相关获证机构开展项目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已获得省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并具有本通知所列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
(二)自愿参加能力验证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二、能力验证项目、承办单位及其工作要求
本年度能力验证项目和承办单位如下:
承办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后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能力验证报告。具体时间要求:7月上旬完成方案制定,7月底前完成检验检测机构报名,8月底完成样品制备,9月底完成样品发放、收集检验检测机构数据报告和中期报告,10月底前完成数据离群检验检测机构的测量审核、技术报告、统计等工作。
三、能力验证的后处理
(一)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收到能力验证满意结果之日起,一年内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评审考核和监督考核。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
(二)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能力验证中检测结果不满意(离群)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并自行参加测量审核。整改报告连同测量审核满意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能力验证承办单位审查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展相关项目检测;整改期间或整改不达标的,不得从事相关项目检测;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暂停离群项目检测,但在后期的资质认定复查或扩项中提出恢复该项目检测的,需提供该项目参加测量审核符合要求的证明。
(四)此次能力验证的情况,省市场监管局将在门户网站上予以通报,公布之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泄漏相关情况。对拒绝参加能力验证、未提交检测结果、逾期整改不达标的,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其他相关事宜
(一)本通知要求必须参加能力验证项目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初测费用,由省市场监管局承担。
(二)在验证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与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591-87804684、88501636。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