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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6-17 来源:认检监管处
核心提示:川市监办函〔2023〕106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部分检验检测领域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证
 川市监办函〔2023〕106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部分检验检测领域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项目
2023年省级能力验证共12项(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见附件)。
二、参加对象
(一)全省获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CMA)、其检测能力涉及上述检测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本年度能力验证活动。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场所开展相同项目检测的应当分别参加。
(二)拟申请涉及本年度能力验证项目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
(三)鼓励取得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或经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
(四)未取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
三、组织实施
(一)省局统一组织能力验证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能力验证结果,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参加。
(二)能力验证承担单位保证能力验证公平公正开展,科学制定能力验证方案,负责验证物品(样品)制备与发放、验证结果汇总分析、编制验证结果报告等,确保验证物品(样品)的可靠性、结果判定的准确性。
(三)能力验证参加机构应按要求独立完成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数据、结果和原始记录,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测,不得私下比对串通或出具虚假验证数据和结果。
四、时间要求
能力验证承担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和论证,并向检验检测机构发出通知;8月15日之前完成样品的制备;9月15日之前完成第一次检测结果收集;10月15日之前完成补测结果的收集;11月15日前完成技术总结并报省市场监管局。
五、能力验证结果运用
(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两年内(2026年底)接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供现场评审时参考。鼓励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授权或指定检验检测任务时,优先选择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能力验证承担单位和参加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结果不合格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此外,对应当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报省市场监管局同意;结果不合格的机构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含再次参加该项目能力验证),整改结果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确认结果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整改期间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六、能力验证费用
验证考核样品制作、资料等成本费用,由省市场监管局、承担单位、参加机构共同承担并严格使用。各有关单位在能力验证计划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市场监管局认检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夏凡,联系电话:028-86607623)
四川省2023年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信息.doc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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