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各项目承办单位、各有关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为验证全省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维持情况,促进机构能力提升,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2021年度资质认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部署,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组织开展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围绕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省局2021年度能力验证项目分为能力考核和能力提升两类验证项目。能力考核类验证项目主要查看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维持情况,考核其取得资质认定项目的真实能力水平;能力提升类项目主要帮助检验检测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有效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能力考核类验证项目
1.公共卫生类项目:尿素、硒;煤炭类项目:全硫、发热量、灰分、挥发分;农药残留类项目:甲拌磷、甲胺磷、甲基异柳磷;畜产品类项目:磺胺间甲氧嘧啶和土霉素;水产品类项目:孔雀石绿和镉;油品类项目:柴油机油闪点(开口)。
2.京津冀能力验证项目为环境和食品类检测参数,具体项目设置和要求另行通知。
(二)能力提升类验证项目
机动车类项目:轮胎(破裂、割伤长度、深度;胎冠花纹深度);交通工程类项目:焊缝内部质量的测定;建工建材类项目:工程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评定、塑料拉伸强度性能、室内空气中苯;环境类项目:空气镉及其化合物、土壤PH值。
二、参加对象
能力考核类验证项目为必报项目,全省已获得能力考核类验证项目中相关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报名参加。
能力提升类验证项目为选报项目,鼓励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自愿参加。
三、能力验证承办单位
能力考核类验证项目分为两部分:一是京津冀三地共同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承办单位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单位。二是省内能力验证活动,承办单位为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中心。
能力提升类验证项目承办单位为河北省认证认可协会,河北省建筑机械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河北世纪建筑材料设备检验有限公司),河北中测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四、能力验证费用
参加能力考核类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免收初测费用,自愿参加能力提升类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项目承办单位交纳能力验证样品成本费用。省局将根据京津冀能力考核类验证项目参加机构家数拨付承办单位验证样品费用,省内能力考核类验证项目费用已拨付承办单位。
五、能力验证结果处理
(一)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由省局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并由项目承办单位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获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今后一年内(2022年底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和专项监督检查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或在今后两年内(2023年底前)申报资质时,可免于提交相同行业领域的实验室间比对试验报告,或涉及能力变化的新标准变更时,可直接以标准变更方式申请新能力。鼓励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地方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对于应当参加省局组织的能力考核类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省局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参加省局能力验证计划项目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经核实发现存在串通结果、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省局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5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加省局能力考核类验证项目但结果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进行整改,各市市场监管局应在整改期结束后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和核实,确认整改符合的机构向省局提交申请参加能力验证最终补测,对补测结果仍不满意结果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应对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不满意结果项目进行能力缩减变更处理。
(四)对于参加省局能力提升类验证项目但结果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不予处罚,省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不满意结果较集中的项目进行指导和培训,帮助检验检测机构提升技术能力。
(五)对于“双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考核结果不满意项目,由各市市场监督局暂停该参数,补测后仍为不满意结果的项目进行能力缩减变更处理。考核结果满意项目参照能力验证结果处理第一项的方式享受相关政策。
六、能力验证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一)对各市市场监管局要求
要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并于4月20日前完成具备能力验证项目资质能力的单位信息统计汇总。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此次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资源,科学制备样品,协助样品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汇总、分析等环节,确保能力验证项目按时可靠实施。
2.要遵循方法科学、技术可靠、安排合理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并确保方案按时执行到位。
3.在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沟通对接。
4.样品制备、样品分发、数据统计三个阶段要及时向省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汇报其进度和质量情况,对不能按照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样品制备工作的承办单位,省局将取消其今后能力验证活动承办资格。
5.要确保规定时间前完成能力验证工作和结果上报工作,京津冀能力验证项目执行京津冀三地联合发文要求。
(三)对参加能力验证机构的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如实报送检验检测结果,不得串通或私下比对数据。
2.对能力考核类机构初测结果可疑或不满意的,应暂停整改并经报请省局验收合格后参加补测。
3.对具备能力考核类验证项目但无故不报名参加的单位,以及在能力验证活动中违规或补测结果仍不合格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对能力提升类机构初测结果可疑或不满意的,应积极查找分析原因,并主动参加省局组织的培训、研讨等能力提升活动。
七、时间安排
(一)报名截止时间。参加能力验证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联系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报名,各市局于4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将本辖区报名统计表报送至能力考核承办单位和省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二)样品发放时间。能力验证承办单位应于5月20日前向省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报送样品具体发放时间,并按照最终确定的时间向各检验检测机构邮寄能力考核样品。
(三)初测结果报送时间。各能力验证承办单位应于8月底前将参加单位初测结果报送省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四)结果汇总上报时间。能力验证承办单位对最终验证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9.能力提升类项目工程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评定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
12.能力提升类项目空气中镉及化合物的测定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